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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侵权行为直接诉讼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高级治理人员由董事会聘用产生,因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是基于股东的信赖获得了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势,该当在遵循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但是,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违反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公司章程》划定,侵害股东利益时,新旧《公司法》均赋予了股东直接向法院提告状讼的权势,且该诉讼权势不受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度。
二、股东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告状时,公司股东在切合前提的情况下能够要求监事会、董事会提告状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告状讼的造度。新《公司法》一连了原法条对原告资格的划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计算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股东代位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领域,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将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领域扩张至侵害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第三人,又称双沉股东代位诉讼造度。双沉股东代位诉讼直接赋予了母公司中幼投资者提起代位诉讼的权势,进一步丰硕了中幼投资者获获救助的伎俩,也对母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势形成威慑,并进一步缩减了其滥权空间。同时为了确保提告股东是真正为了守护公司利益,预防“恶意诉讼”的情况出现,股东代位诉讼造度还划定了前置法式。新《公司法》沿用原法条划定,股东该当先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若侵害公司利益的是监事,则书面要求董事会提告状讼。若是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回绝了股东书面提告要求,或者三十日内未提告状讼,又或者情况垂危、不立即提告状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添补的侵害,此时股东有权为了守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三、决定撤销诉讼
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法式或表决方式不切合有关划定的决按时,股东能够在决定作出60日内要求法院撤销该不当决定,且股东的提告资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度,该造度为中幼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助蹊径,也守护了公司治理效能和正当性。为了削减中幼投资者维权阻碍,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对原有的决定撤销之诉造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优化和补充,删除了股东担保要求,新增了轻微瑕疵决定不合用的划定,以及未被通知参会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特殊划定,便于投资者维权的同时也越发切合现实。具体划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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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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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遵循前款划定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删除此划定,股东无需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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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无划定。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法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定未产生内容影响的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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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无划定。 |
未被通知参与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路或者该当知路股东会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能够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扑灭。 |
四、决定不成立诉讼
为了守护股东在公司决策方面的合法权利,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新增划定了决定不成立的具体类型,当出现严沉违反公司会议召开法式及身分而形成的决按时,股东能够通过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确认该决定自始不成立,股东提告资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度,主张决定不成立的权势也不受决定作出期限的限度。具体情景为:“(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赞成决定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这种决定撤销之诉与决定不成立之诉确保了中幼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可能挑战不合法或法式不当的决定,守护自身合法权利,也确保了公司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平正性。
文章内容摘自:中证中幼投资者服务中心
https://www.investor.org.cn/rights_interests_protection/my_rights_interests/rights_and_interests360/shareholders_rights_and_interests/202501/t20250116_823811.shtml